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781执21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
负责人:陈中清,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钢,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兰溪市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小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兰溪市中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姚舜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小平,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徐建忠,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兰溪。
被执行人:姚舜富,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叶银奎,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兰溪市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徐小平、徐建忠、姚舜富、叶银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781执2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伍俊鸿
审 判 员 吴国辉
审 判 员 陈孝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诸张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