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781执983号
原告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向阳、浙江金色田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海萍、李曙华、兰溪市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小平、浙江孟湖现代农业观光有限公司、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姚舜富、徐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忠、张玲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1928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封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781执983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永忠
审 判 员  林 军
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童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