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兰溪市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781执629号
原告***与被告兰溪市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兰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兰劳人仲案字(2016)第9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工资34000元、执行费41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781执629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永忠
审 判 员  林 军
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童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