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星诚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金华分公司、磐安县星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金华分公司、磐安县星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9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金民终字第1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金华分公司。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磐安县星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震。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金华分公司、磐安县星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3)金磐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3)金磐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