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民终5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能地,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691811477Q。
法定代表人:熊江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潇,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磐安县星诚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渥街道新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147613477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东雷,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高村新高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595781490N。
负责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潇,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磐安县星诚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磐安县(2018)浙0727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72元(已减半),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盛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