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星诚建设有限公司

浙1024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1024民初5718号
原告:***,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星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上后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与被告磐安县星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诚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告*贵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521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0.5%从2017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星诚公司中标磐安县***工程,被告星诚公司又将该工程的10KV高二至大盘输变电线路工程分包给被告***。2017年期间,原告在该工地做工,2017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共欠原告工资521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付清。但是,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至今未付。综上所述,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星诚公司和***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和原告***起诉陈述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视频录音记录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被告赵贵兵未及时支付给原告劳务报酬违约,原告***请求被告***付清劳务报酬及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星诚公司将承包的磐安县高二线工程中的10KV高二至大盘输变电线路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施工属违法,其分包合同无效,被告星诚公司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星诚公司对分包施工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付给原告***劳务报酬521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磐安县星诚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