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2民初13117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代理人:方**,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欣萍,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安迅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傅宾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金华安迅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