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6执430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利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06民初17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登记信息。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社保信息。此外,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户籍或住所地所在地进行调查,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到2020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663000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诉讼费等;应向本院支付执行费。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终结本院(2020)渝0106执43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程岩
审 判 员 别明盛
审 判 员 石 文
法官助理 陈 聪
书 记 员 张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