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辖终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特8号17号楼。
法定代表人:匡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珞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5民初39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侨亚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
珞珈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如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有效的管辖协议。珞珈公司在本案纠纷发生后,向涉案工程所在地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侨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侨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