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17797701X7。
法定代表人:陈进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阳大道**十里华府****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581600089。
法定代表人:匡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鄂0115民初3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4990.28元(不含质保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369元、执行费814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 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