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3民初14835号
原告: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
法定代表人:陈进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原告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叶 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