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91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17797701X7。
法定代表人:陈进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鸿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822MB1157536A。
法定代表人:陈龙。
本院在执行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珞珈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891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世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