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学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学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6485号
原告:重庆学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北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0859115U。
法定代表人:赵宇。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学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学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学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学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香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曹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