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市鼎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鼎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丽,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鼎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晋052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鼎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租赁费34458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查明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有足额存款,该存款分别被外省法院予以冻结,本院轮候冻结。
3、本院从2022年4月11日起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可供的执行财产及线索。
4、本院委托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的执行财产及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的34458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长治市鼎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富生
审判员  闫慧琴
审判员  常 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子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