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423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条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进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芮守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二十二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甘0423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0558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423执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敏玲
审 判 员 张福山
审 判 员 冯浩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桂锋
书 记 员 赵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