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建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9)辽0104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建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19)辽0104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设备租赁费155000元及设备租赁利息、受理费17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2022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公积金、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5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网络查询,均无可执行财产。2022年2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进行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2022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的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收益类保险产品进行现场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5月3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线索、已限高失信的工作情况向申请人作出通报,申请人表示认可,同意终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4执恢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剑平
审判员  马纯光
审判员  马振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