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7民初217号
原告:西安友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9号航天新都第1幢12层512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二十二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友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西安友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友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玉 雍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艾尔登比里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