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303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4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铺二十二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乌海市海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海南劳人仲字[2023]28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4年01月15日恢复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06,334.00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9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于2024年0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4年01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股权登记信息。本院于2024年01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分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五指山分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分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明达项目部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上述分支机构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股权登记信息。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去乌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委托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去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均已告知。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内0303执恢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