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长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0)黔0381民初507号赤水市天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长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81民初507号之一
申请人:赤水市天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双龙村万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55661717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长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9号院2号楼1至6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0629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赤水市天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长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赤水市天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长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水市天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长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的冻结,并解除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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