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长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长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新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辖终470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长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9号院2号楼1601

法定代表人:刘迎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德政路1711号楼1层街17

法定代表人:金禄,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37号院87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岗,经理。

上诉人北京建工长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长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昌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8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建工长竹公司上诉称,本案中的《国锐广场项目消防系统供货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消防工程合同》)实质系买卖合同,一审法院仅凭《消防工程合同》中的制式条款认定该合同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消防工程合同》已经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新源昌公司对于建工长竹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工长竹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材料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具备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要件,一审法院认定《消防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无不当。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前述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该项工程施工的不动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建工长竹公司提出的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耿燕军

                                      张玉贤

 

 

 

 

                              二○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方浩然

                   王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