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长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现玳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长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现玳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邵敏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贺**,男,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长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院**楼**01iv>
法定代表人:刘迎杰,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现玳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工长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9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现玳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现玳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现玳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74元,减半收取19437元,由上诉人北京现玳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高宝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 佳
书 记 员 赵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