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执3130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镇桃源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尹立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嵊州市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镇太祖路19号剡溪雅苑3幢11号。
法定代表人:陈书江。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3执313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如需申请恢复执行,应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国松
审判员 过岸冰
审判员 潘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