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执3130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镇桃源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尹立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嵊州市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镇太祖路19号剡溪雅苑3幢11号。

法定代表人:陈书江。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3执313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如需申请恢复执行,应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国松

审判员  过岸冰

审判员  潘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