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6行终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2月25曰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现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经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田震,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桃源路**

法定代表人尹立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嵊州市甘霖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桃源路**/div>

法定代表人佘建生,镇长。

上诉人***因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3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建

审 判 员  蒋 瑛

审 判 员  范卓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明

书 记 员  谈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