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6行终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2月25曰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现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经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田震,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桃源路**
法定代表人尹立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嵊州市甘霖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桃源路**/div>
法定代表人佘建生,镇长。
上诉人***因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3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建
审 判 员 蒋 瑛
审 判 员 范卓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明
书 记 员 谈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