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683行初127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经环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田震,局长。
第三人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桃源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尹立生,董事长。
第三人嵊州市甘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桃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生,镇长。
原告***诉被告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甘霖镇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父亲马荣泉是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公司(前身甘霖木业社)的老职工(社员),马荣泉交过入社费、管理费,***顶替后交过公益(积)金。被告和第三人等单位的负责人恶意串通,破坏“乡镇企业”,由甘霖镇政府伪造该企业是镇办独资企业并表达原职工由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置为欺骗,被告未经法定听证程序与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于2015年11月4日颁发给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3146332411B营业执照。现被告方拒不安置落实原告与吕园、倪才东、张金棠、高顾兴等原职工,否认了“企业改组”的法律状态及与甘霖建筑工程公司无关。被告方认为甘霖建筑工程公司是甘霖镇政府独资企业的主要反证不足,明显违反了《乡镇企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共同非法占用乡镇企业集体财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投资权和财产权,行政行为不当,超越与滥用职权,为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被告于2015年11月4日颁发给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3146332411B营业执照;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一、被告作出的案涉行政许可行为合法。被告于2015年11月4日颁发给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属于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此次换照申请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听证不是行政许可的必经程序。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另外嵊州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3民初85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其为甘霖建筑公司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非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4日颁发给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这一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健民
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
人民陪审员  马仁良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谢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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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