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益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金益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执153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环区西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146377441H。
法定代表人金樟根,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七里岗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516450790。
法定代表人吴社铨,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002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2017)赣1002民初369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江西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饶绍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