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益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金益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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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48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金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环区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胜南,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再审申请人浙江金益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97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金益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金益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