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04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江。
被执行人:绍兴市双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阮江丰。
被执行人: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程美权。
被执行人:程美权,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阮江丰,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绍兴市双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程美权、阮江丰在(2017)浙0604执183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市双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程美权、阮江丰银行存款人民币666892.90元(含执行费8979.14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陆振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