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604执3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组织机构代码08167632-7。
主要负责人:毛国金,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赵美丽,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组织机构代码77193504-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赵美丽、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浙0604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美丽所有的抵押房产正另案评估拍卖中,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红建
审 判 员  王柏林
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