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执监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峰山南路315-317号,组织机构代码:08167632-7。
法定代表人:毛国金。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赵美丽,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峰山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7193504X。
法定代表人:***。
上虞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美丽、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016)浙0604执341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虞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执3411号执行案件由本院执行。
上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蔡立刚
审 判 员  李名良
代理审判员  张硕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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