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1625号
原告:沂源县华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鲁村镇寺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92466879H。
法定代表人:唐传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昌军,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合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中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5739232329。
法定代表人:齐元峰,经理。
被告:***,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原告沂源县华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合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沂源县华鑫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沂源县华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晓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 梅
书 记 员 陈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