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执保41号之四
申请人:***,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
被申请人:山东合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沂源中源汽贸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好,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合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沂源中源汽贸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合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沂源中源汽贸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合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沂源中源汽贸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 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