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6290号之一
原告: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49862XC,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594386042W,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潘桥街道下岙村高桐路下岙段**。
主要负责人:邵明。
被告: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227296373,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世纪城城国际)二期第3、4、5号楼幢2层商34号。
法定代表人:朱群群。
原告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耳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纬博温州分公司)、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博耳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博耳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纬博温州分公司、纬博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02元,由博耳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腾
书记员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