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民终1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生于1967年10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系死者***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家友,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227296373。
法定代表人:朱群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晗,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2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2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