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2民初1877号
原告:***,男,生于1952年2月1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家友,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227296373。
法定代表人:朱群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0.00元减半收取5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克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