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5926号
原告:江苏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