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1333号
原告:湖北家和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滩镇新滩路兴茏达工业园(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R0G78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高阳世第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野芷湖西路特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459575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家和安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高阳世第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家和安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家和安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家和安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家和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