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62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博满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苗,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京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合肥博满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皖0103民初6215号民事裁定。合肥博满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案判决已驳回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请,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博满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合肥博满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