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博满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博满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6215号
申请人: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京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博满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博满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博满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博满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130元,由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