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3执恢60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博满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博满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7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