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3执201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博满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博满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身份在最高院后台经验证未通过,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103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