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祥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龙祥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玫瑰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22民初2435号
原告:河南龙祥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70号北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志新,男,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昆由路华银大厦1407室。
法定代表人:周宜东,董事长。
被告:河南玫瑰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北阳镇高云路西段北山门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崇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龙祥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玫瑰庄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龙祥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龙祥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龙祥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龙祥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树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