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尧都区丰硕园艺花木种植有限公司

临汾市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与临汾市尧都区丰硕园艺花木种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1002民初5022号
原告:临汾市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中大街黑马学校。
法定代表人:马靖。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尧都区中大街圣会花苑****,系学校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卿臻,北京晟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丰硕园艺花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中大街橄榄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丰贇。
被告:**,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临,现住临汾市iv>
原告临汾市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丰硕园艺花木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硕园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受理后,于2018年4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晋10民终154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曹卿臻、被告丰硕园艺法定代表人丰贇、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原告已支付给被告的工程预付款3898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护、拔草的费用损失9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8月13日签订草坪种植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丰硕园艺为原告种植早熟禾草坪3843平米,合同由丰硕园艺盖章,**签字。丰硕园艺施工后原告发现草坪生长速度奇快,不符合早熟禾的生长特性,后请园林局专业验收人员进行绿化验收,鉴别结果为:此草坪为高羊茅、黑麦草、早熟禾三种草类的混合草坪,并非原、被告合同约定的纯早熟禾草坪。经过测量被告公司实际种植面积为2638平米。而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38980元,已远超出被告施工的工程造价。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来我校进行草坪的成活保养,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从没有对所施工的草坪进行过成活保养,原告无奈请工人进行了两次保养,花费人民币5000元,如将全部草坪铲除还需4000元。被告严重违约,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种植的草坪是早熟禾,并非原告所称高羊茅、黑麦草、早熟禾三种草类的混合草坪;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照原告提供的图纸施工,现场丈量,种植面积与图纸面积一致;被告成活保养至2017年8月13日,在2017年8月13日被告现场验收全部成活,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除当事人陈述外,还分别提交了证据。
原告提交了《草坪种植协议》、支付被告38980元的发票及付款明细;还提交了2017年1月15日郭卫国收到原告草坪保养与修剪的5000元的收据证明被告对草坪不进行成活保养,原告另请工人支出;提交图纸证明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图纸种植的草坪面积是2638平方米,而非3843平方米;提交早熟禾品种照片及被告种植的草坪照片,证明被告种植的草坪并非早熟禾;提交照片、视频,证明被告种植的草坪杂草丛生、苦不堪言,若铲除还需花费4000元。被告对《草坪种植协议》及支付被告38980元无异议;对郭卫国收据认为与其无关;对图纸认为被告就是按原告提供的图纸施工的,面积为3843平方米;原告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被告种植的草坪不是早熟禾。
被告提交了《草坪种植协议》及图纸;还提交了发票及证明,证明被告购买、种植的草种是早熟禾;还提交了计价表证明草坪铺种一年的养护费用一平方米是47.19元,被告未支付。原告对《草坪种植协议》及图纸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种植面积为3843平方米,发票及证明认为与被告给原告种植的草坪没有直接关系,计价表与本案也没有关系。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对双方无争议的签订合同、提供图纸、支付38980元款项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可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3日,被告**代表被告丰硕园艺与原告签订《黑马双语学校草坪种植协议》,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草坪种植、草坪成活保养,由被告丰硕园艺包工包料为原告种植早熟禾草坪3843平米,合同总价款55686元,合同约定成活保养期限自2016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13日止,丰硕园艺应承担校园草坪种植完工后的成活保养责任,保证草坪草坪成活率98%。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38980元。被告丰硕园艺按照原告提供的图纸进行了施工。后原告认为被告种植的草坪是高羊茅、黑麦草、早熟禾三种草类的混合草坪且面积不符,于2018年1月23日诉至本院。
本案发回重审后,原告申请对被告种植的草坪进行品种鉴定以及对种植的草坪进行面积测量,在该两项申请未有结论情况下,原告又提出只对种植的草坪进行面积测量。后山西家豪测绘集团有限公司给本院出具《退鉴函》,称因申请人撤销鉴定申请,决定退鉴。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丰硕园艺给原告种植的草坪并非合同约定的“早熟禾”品种以及种植面积为2638平方米,而非合同约定的3843平方米,从而要求被告退回3898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但本案没有相关权威资质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仅凭原告提供的照片、图纸并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要求退回3898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维护、拔草的费用损失9000元的主张,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没有对草坪进行成活保养且成活率达不到合同约定,因而对原告主张的保养费5000元及未发生的4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临汾市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临汾市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青山
人民陪审员 崔新忠
人民陪审员 王小锋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隋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