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尧都区丰硕园艺花木种植有限公司

临汾市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与临汾市尧都区丰硕园艺花木种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民终1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汾市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靖,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晟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校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汾市尧都区丰硕园艺花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吴村镇洪堡村。
法定代表人:丰赟,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系丰硕园艺花木种植有限公司股东。
上诉人临汾市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因与被上诉人临汾市尧都区丰硕园艺花木种植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8)晋100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种植的草坪品种是否与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一致;二是结算价格是否与实际种植面积、合同约定面积一致。对于焦点一,原判认为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证据不足(仅提供照片),对于焦点二则未予评判。二审中,上诉人申请对草坪品种进行鉴定,被上诉人表示同意,至于面积之争,可一并测量计算。据此,将本案发回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8)晋100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汾市黑马美术英语培训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云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