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财保227号
申请人: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谈西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于树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39号007幢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西大街支行(账号:13×××69)存款1950000元。申请人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19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其与被申请人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西大街支行(账号:13×××69)存款19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