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5民初1547号
原告: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39号007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45**都金地城10-3-6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坤岩土公司”)与河北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26元,由原告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