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4民初8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谈西大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236040922N。
法定代表人:于树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39号007幢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81233318。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冀0104财保22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西大街支行(账号:13×××69)存款195万元。现该案件已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西大街支行(账号:13×××69)存款19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于丽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