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4民初816号
原告: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大谈村谈西大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236040922N。
法定代表人:于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大(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39号007幢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812333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凯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丽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