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冀0426执恢54号
河北益坤岩土工程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