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中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中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荣县伟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822民初1836号

原告:运城市中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金,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垣曲县居民,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哲,男,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万荣县。

法定代表人:田野,董事长。

原告运城市中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涛公司)与被告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伟佳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剩欠款26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计算至结清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7年4月7日签订翠薇臻品别墅区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依照合同汇给被告履约保证金250000元。原告施工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工程款总额180351.23元,此款未付,原定履约保证金进场施工十日内退还而未退还,被告共欠原告430351.23元。之后,原告一直催要,直到2018年9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协议书》,将其该小区3-1-1701号房、1-2-101号房抵押给原告,抵押至2018年12月31日,抵押期间,被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给原告按1分钱利息补偿,直至款付清。抵押协议签订后,被告还款200000元,并于2019年7月31日给原告书写承诺书一份,承诺2019年8月10日前还清保证金及工程款26万元,若未能按时支付,从2019年7月1日起,欠款按月息2分计付,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有下列证据:1.2017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2.2017年4月10日,原告汇付被告履约保证金250000元的银行回单,3.2018年9月25日原告致被告之《催款函》,显示共欠原告430351.23元,4.2018年9月29日,原被告达成《抵押协议书》,2018年10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购房定单》,被告以翠薇臻品小区单元楼房抵押给原告,保证还款,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给原告1分钱利息补偿,5.2019年1月25日及31日,被告给原告付款两笔100000元,计200000元,6.2019年7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止2019年6月30日所欠原告260000元于2019年8月10日前还清,同时收回抵押协议,若未按时支付,从2019年7月1日按2分计付利息,7.2020年8月13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确定欠原告本金260000元、利息70000元,被告从8月起,每月归还50000元,如违约继续承担2分钱的利息。证明欠款过程、金额事实。

被告伟佳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原告给付履约保证金、施工及结算、被告付款及承诺、被告欠原告款项及金额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2020年8月13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遵照履行。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了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施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亦应按协议及时返还原告保证金及给付工程款,在双方达成新的付款协议后仍未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欠款主张给付,被告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的违约责任,并承担迟延给付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原被告先达成抵押协议,内含逾期付款承担利息内容,后又出具承诺书及达成还款协议,对剩余未付款进行了确认,其中已付款中包含按1分钱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剩余未付款为本金及利息,对其中未返还的履约保证金及应付工程款合计为本金的260000元予以确认,对其中之后按2分利率计算利息的约定,因相关法律规定对利率已作调整,2分利率超过了利率上限,依法予以调整降低,按照《还款协议》成立时间2020年8月13日当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即15.4%,从约定的2019年7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故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运城市中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6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

案件受理费31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益   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晓菲书记员薛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