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中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运城市中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民终2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小店区许坦西街7号。
法定代表人:王涝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运城市中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机场大道(现代城10号楼4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德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金,男,1954年2月3日出生,垣曲县比子沟沙河区14排1号居民。该公司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保林,山西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城市中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被上诉人运城市中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金、杨立新,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保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缺席判决,应予发回重审。原审通过法院专递向上诉人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批条记载退回原因为“收件人拒收”,该邮寄单在传票后备注2.22上午9时。经查明,原审2月22日未开庭,开庭时间为2019年3月1日,但并未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属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丽珍
审判员  任志敏
审判员  李满良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廷政